关于印发首批创建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试点名单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山西省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举措,建立省级协调推动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强化金融赋能、培育创新能力、倾斜要素配置。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属企业要组织指导督促试点建设,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探索减碳效益突出、地方特色鲜明的新模式新路径,及时总结提炼先进经验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山西省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及《山西省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区创建申报指南》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确定改革举措,谋实重大项目,细化实化分阶段、分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属企业要指导试点单位完善实施方案并予以审核,审核后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3份,附PDF扫描版和可编辑文字版光盘)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