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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修订,机动车限行或提前3天公告

出处:山西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01 14:45:03

    927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山西省实际,突出解决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四个主要领域污染,强化政府责任,注重源头治理。

    记者注意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保工委”)对该《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研究意见报告。其中,针对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该委员会提出,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改为“并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当重污染天气结束后,及时解除应急措施”,以保障群众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

严峻的环境形势

制约山西生态文明建设发展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于1996年,2007年进行过修订。20多年来,该条例为我省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因我省发展方式偏粗放、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炭、运输结构偏公路的结构性污染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燃烧型污染仍是我省主要污染来源,PM10、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仍在全国排名居高,城市环境质量排名居全国倒数前位,严峻的环境形势已成为制约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

    十余年来,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在大气污染防治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不少符合山西实际的好经验、好做法,因此,修订《条例》时,不仅以国家大气法的新规定为依据,更是将山西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一系列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律且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法制化。加强法制建设是落实以环保倒逼转型的关键之举,是以法制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源头治理大气污染。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此次《条例(修订草案)》特别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制度。如《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条例(修订草案)》中,就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所负的责任作出细化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其中,特别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将燃煤污染防治

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首要控制领域

    燃煤污染是造成我省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将燃煤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首要控制领域。其中明确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牵头部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并提出区域煤炭总量控制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中还分别对煤炭开采与洗选、清洁生产技术与设备使用、燃煤锅炉建设规范、禁煤区建设、民用散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针对我省结构性污染突出、污染企业围城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也作出了企业限期搬迁、改造、转型或者退出的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搬迁、改造、转型或者退出。”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中分别对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推广、机动车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对社会广泛关切的机动车限行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条例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时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建议条例增加

“政府主导 全民参与 联合防治”内容

    在对该《条例(修订草案)》研究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了立法论证。

    该委员会在研究意见报告中提出,近年来我省重污染天气频发,机动车限行是一项主要应对措施,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群众有些意见,比如,有的地方引起出行不便,有的地方信息公开迟缓。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改为“并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当重污染天气结束后,及时解除应急措施”,增加的这款保障措施,用以保障群众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

    此外,该委员会还提出,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政府负有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防治大气污染不能各自为政,需要联防联控。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联合防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