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省能源局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通知规定了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料:
项目核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复文件;
采矿许可证;
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新建和改扩建增扩资源项目);
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合法的用地手续;
经会审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工程中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
施工队伍进驻,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
其他有关材料。
通知指出: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由主体企业同时向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并附主体企业开工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