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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新“钢八条”开始施行!

出处:中国冶金报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8 16:02:12
摘要: 权威解读 | 新“钢八条”开始施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 10号)

515日起施行

明确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判定标准》如何有效执行

一起来看权威解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5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来源 应急管理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