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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快速读懂 ● 如何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

出处: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7 14:56:30

 

 


一、什么是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具体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在晋企业、事业、机关等法人单位,均可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二、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等规定,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结合山西省实际,我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六大类项目:
 
一是锅炉综合治理项目
 
(1)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2)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燃料替代;
(3)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4)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关停淘汰或除尘、脱硝等深度治理。
 
二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项目
 
(1)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制造、工程机械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行业及其他工业涂装企业实施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2)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简易低效治理设备(如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设备以及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升级改造;
(3)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4)“绿岛”类项目,如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建设,针对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涂装中心、钣喷共享中心,并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针对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
(5)储油库油气回收深度治理等。
 
三是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1)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焦化烟囱备用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多仓室改造;
(2)钢铁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加热炉、热风炉深度脱硝改造;
(3)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
 
四是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项目
 
(1)炉膛直径3米以上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淘汰;
(2)铸造、陶瓷、耐火材料、有色、玻璃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3)有色、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铸造等行业深度治理,如低效设施升级项目,淘汰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改建低氮燃烧、SCR、SNCR、活性焦等治理技术项目;
(4)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提标改造。
 
五是能力建设类项目(市级统筹申报)

(1)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交通污染监测等;
(2)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常规污染物便携检测设备、VOCs便携执法设备等购置等。
 
六是其他类项目

(1)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市政府牵头,不再新增产能承诺);
(2)垃圾焚烧发电深度治理;
(3)原料堆场、储煤厂、煤炭发运站等全封闭改造;
(4)农业散煤治理等。
 


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污染治理类项目可研报告,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产污节点、与项目相关部分的治理现状、执行标准、达标情况、改造必要性、治理技术比选、改造内容、预期目标、效益分析、投资概算、实施周期等。
 
淘汰类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淘汰设施基本情况、治理现状、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必要性分析、淘汰方式、淘汰补贴标准、投资测算等,且淘汰项目,需提供详细设备清单。
 
清洁取暖运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取暖现状、实际改造完成户数、补贴政策等。
 
能力建设类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现有能力、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相关参数、投资估算和维护保障措施等。
 
2、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或立项批复等;淘汰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上有表格模板,可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人员获取。要求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
 
4、其他。包括近三年内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申报项目未获得、也未申请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证明,淘汰补贴类项目需提供非产能置换、非指标置换、非迁建、非汰小建大、非淘汰类、不再复产等说明,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四、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关于项目实施期限: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原则上应为成熟度较高且即将开工或正在建设的项目,非完工项目。
 
2、能力建设类项目一般以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申报主体;清洁取暖运营补贴项目一般以市为申报主体。
 
3、以下情况不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方向:淘汰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淘汰类,或者淘汰项目还涉及产能转移、指标置换或生产线搬迁;除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达标排放改造项目;恶臭治理项目;过度治理类项目。
 
4、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应严格履行国家及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工程建设基本规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工期、投资预算等履行合同。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绩效自评等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调整。由于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五、什么时候申报?如何申报?
 

1、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各地成熟项目可随时通过中央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申请入库。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分别于4月、9月开展审核,每年一般分两批下达专项资金。建议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于3月上旬和8月上旬前上传申报材料。
 
2、项目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生态环境部审核。
 
3、欢迎符合申报方向的企业踊跃咨询申报。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单位可随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